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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准入评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飓风楠
    2018-06-06 08:15:26   转载

    翼城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协议管理准入评定工作的通知

     

    翼医险发〔2018〕10号


    全县各有关医药机构:

    为适应取消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保服务两定资格行政审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市医保中心《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准入评定工作的通知》(临医险函〔2018〕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8年度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按照“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坚持“合理布局、供需平衡、公开透明、评估竞争、自愿协商、动态管理”的原则,县医保中心依据市医保中心制定的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服务承担能力的评估规则、标准和流程,对自愿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开展初步审核工作。县医保中心根据市评估组确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评估条件和标准

    具备以下条件及标准的医药机构,可向县医保中心提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申请:

    (一)医疗机构

    1、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正式运营满1年(核定床位达到100张的医疗机构运营时间不限);申报前一年内未受到卫生计生、食药监(市场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处理、处罚;

    3、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非自有房屋使用权期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3年;

    4、单位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建立并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进销存、病案、财务、统计、信息系统等管理制度。

    (二)零售药店

    1、持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

    2、营业期间未受到食药监(市场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处理、处罚;

    3、具有独立封闭的营业场所且同一平面连续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城乡郊区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4、配有至少1名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草药的药店须配有中药士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上述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单位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须建立健康档案;

    5、建立并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进销存、外配药处方、购药记录、财务、统计、信息系统等管理制度。

    三、申报时间

    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关于医药机构申请所需材料明细准备资料,于6月25日前报县医保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四、受理范围

    1、县域区内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

    2、县域区内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各类零售药店。

    五、提供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所需材料

    1、《临汾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承诺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1份,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工作人员工资册、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及复印件;

    5、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的检查材料;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发的医师、护理人员和药学、医检等卫生技术人员名册(含执业类别、职称等)及电子文档1份,上述人员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8、工作人员名册及电子文档;

    9、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0、科室设置材料及电子文档;

    11、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购进时间)及卫生、技术监督部门对大型仪器或强制检测医疗设备、项目的批件和验收合格材料;

    12、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及电子文档;

    13、储备药品清单及电子文档;

    14、医院信息系统开发商名称、使用时间、接口类型、服务协议等内容资料及书面的管理岗位设置材料;

    15、营业用房房产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营业用房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

    16、内部服务、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设置规定,上一年度账务报表、医疗费收支情况、业务量统计表及审计报告。

    (二)零售药店申请所需材料

    1、《临汾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申请书》;

    2、零售药店承诺书 ;

    3、《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所有工作人员工资册、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及复印件;

    7、执业(中)药师的注册证、从业(中)药师资格证、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营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所有工作人员名册和健康证明及复印件;

    8、市场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的检查材料;

    9、营业用房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复印件,营业用房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

    10、近一年度财务报表及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表;

    11、纸质及电子文档药品目录;

    12、处方药销售登记记录和管理岗位设置及管理制度;

    13、购进(配送)、使用、存货等环节信息系统录入、查询数据情况的数码截图打印件至少6张;

    14、药店信息系统开发商名称、使用时间、接口类型、服务协议等内容资料及书面的管理岗位设置材料;

    15、冲印的零售药店正面7寸照片一张(要求药店门面清晰全景照片,包括药店名称和门牌号码,门面周边的环境)及电子文档。
        16、经营的其他药品和商品目录电子文档。
            六、材料审核

    县医保中心对照定点评估条件与标准,对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医药机构报送市医保中心稽查科,市医保中心将组织评估组进行现场复核评估。

    七、综合评估

    市评估组结合材料初审及现场复核情况,按照综合评估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逐项打分,并汇总签字,报医保定点机构评估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确定拟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八、社会公示

    拟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建议名单在人社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新增拟签约定点医药机构。

    对在公示期间或公示结束后、正式签约前受到质疑的医药机构,由县医保中心组织稽核小组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不得列为新增拟签约定点医药机构,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

     九、签约

    县医保中心与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授予定点医药机构标识牌、开通医保结算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布。

    十、联系地址及电话

    地   址:翼城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二楼(县医院西50米)

    联 系 人:王晓宇

    联系电话:0357-4931415

    13835733575

                       

                                    

    翼城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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