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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翼城县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飓风楠
    2018-05-16 10:40:04   转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翼城县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26日  

     

     

     

    翼城县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

     

        为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晋政办〔20167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65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相关政策为指导,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拓宽房地产去库存渠道,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争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我县房地产去库存任务。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1.坚持将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重点镇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房地产去库存的重要渠道,通过政府购买房源安置、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区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纯货币安置三种方式,积极引导棚改区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

        2.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改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的,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鼓励采用货币化安置。

       (二)鼓励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

        1.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

        2.鼓励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人员在当地购买商品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购房补贴。

        3.将农民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农民、非全日制从业的农民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的权益;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并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4.推进公共服务配套。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城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基础设施支撑。农村居民到城区购房落户后,一律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卫生、医疗、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待遇,切实消除农民进城买房的后顾之忧。

       (三)有效释放住房刚性需求

        1.鼓励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的落户限制,有效释放住房刚性需求。引导和鼓励在我县稳定就业、生活的及其他非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

        2.打通商品房和公租房供需通道。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可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同时,把公租房保障范围由城镇户籍家庭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支持和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解决住房问题。

        3.严格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金融和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认真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居民负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4.鼓励单位团购商品住房。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驻县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团购职工住房,引导驻翼企业将县城作为后勤服务保障基地。

        5.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做到应贷尽贷,保证应提尽提,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促进住房消费和消化房地产库存等方面的多重作用。

       (四)积极培育商品房租赁市场

        1.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租赁方式将商品住房推向市场,由单一销售向以租代售、租售并举模式转变。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8年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推动跨界房地产发展

        1.拓宽商品房消化渠道。城镇教育、医疗、文化、卫生、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用房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中回购。可采用政府租用、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 “双创”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高层次人才公寓等。

        2.推动跨界地产发展。推动房地产业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将已供应未开发的住房用地或商业营业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教育体育、文化创意等产业。对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对户型结构进行调整。

       (六)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1.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整合重组。引导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收购或整体收购实力相对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整合重组。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享受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2.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控。国土部门要科学确定商品住房及其它房地产用地的供应总量和结构,合理控制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过长或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过大时,应在年初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减少或暂停向房地产项目供地。

        3.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去库存。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主动参与去库存工作,鼓励企业结合发展实际,制定购房补助、奖励、优惠政策,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

       (七)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

        1.完善房地产项目手续。用足用活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和流程,全力搞好各项服务工作,加快完善房地产项目相关手续。

        2.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强化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有序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房地产市场库存和交易监测平台,强化房地产信息动态监测。

        3.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以满足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健全完善满足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房地产去库存事关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

       (二)全面落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摸清房地产库存底数,研究制定出台符政策措施,多措并举消化存量房源;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改、财政、税务、住建、国土、金融等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研究制定去库存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合力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三)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不断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积极协调政策性和商业金融机构为房地产去库存提供信贷支持。

       (四)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合理消费,努力营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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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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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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