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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翼城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飓风楠
    2018-01-04 09:30:58   转载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翼城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翼城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10

     

     

    翼城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国家建设资金投资效益,依照国家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和《山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列入通车里程的县道、乡道和通村水泥(油)路。村中道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分为重要项目和一般性项目。二级及以上公路、桥涵、建设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三、四级公路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五条 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执行本细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县、乡政府为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实行项目法人与项目负责人相结合的责任制度。如建设项目较多,可采取组建一个项目法人、按项目分别确定项目负责人的办法,对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资金管理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按照国家、省扶持引导,地方政府主体投资,社会企业捐资,群众集资投劳的办法,多形式、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资金,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多种方式,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

        1、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应根据实际予以安排。

        2、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方式,鼓励群众投工投劳。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3、鼓励、吸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充分组织发动当地群众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建设活动,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支持力度。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且只能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不含村中道路和计划外项目)按程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对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至少应具各路线纵断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简易设计由市、县交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设计由临汾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不突破批准预算的前提下,设计变更由原设计批复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重要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认真履行招投标程序,成立项目法人,规模较大的通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可实行“打捆招投标”。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本着“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局部进行加宽改造、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排水防护及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的“三同时”原则进行设计。

        一般情况下县道采用三级或三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7.5米;乡道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村村通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路基宽度通常应在4.5米以上,但不低于3.5米(村中道路参照有关技术标准)。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中除公路建筑界限、路基宽度、平纵曲线、桥涵设计荷载、桥涵设计洪水频率和必要的安全措施作为强制性指标执行外,其余指标可灵活掌握。

        具体路面结构和基层、底基层厚度根据预测交通量计算和《山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确定。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门监督和技术指导、社会监理、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县交通运输局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各项目法人、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各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技术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达到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的质量目标。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办法和规定,严格按照批复文件进行施工。要明确工艺流程,掌握关键环节,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1、工地用的主要原材料:石灰、水泥、石料、沥青、钢材应按规定做原材料试验,确保原材料合格进场。

        2、执行路基、路面基层和面层三阶段质量鉴定,每阶段工程自检合格后,报验监理,并向市质量监督站申请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申请交竣工验收。

        2.1路基工程要严把压实度,处理好特殊路基,搞好填挖结合部、标段结合部和新旧路基结合部的建设。对于原路基压实度不够或强度不足的薄弱路段,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以保证路基稳定。

        2.2路面工程要严格控制面层和基层的摊铺碾压厚度、压实度、平整度。

        一是沥青路面应保证机拌机铺,严格控制油石比、矿料级配和加热温度。摊铺时要掌握好摊铺厚度和平整度,避免矿料离析,注意控制摊铺和碾压温度。

        二是水泥混凝土的拌合必须采用先进施工设备及强制式拌和设备,摊铺至少要配备三滚轴整平机具。

        三是路面基层施工原则上要采取集中场拌的方式,严禁人工拌和。

        四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不同路面的最佳施工季节。雨季施工时,应做好防汛以及灰土和新铺水泥路面的防水工作。

        2.3砌体工程要严格掌握砂浆配合比标准,保证砌体养生到位。砂浆拌合应用机械拌合,并要随拌随用。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监理设备应满足日常试验要求,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30%抽检。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按照公路技术等级按程序进行组织交工和验收。

    交(竣)工验收组织应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县交通运输局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并提交质量鉴定书;各参建单位应注重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合格工程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达到设计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均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预留工程造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重视工程沿线的环境保护,项目设计应体现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原则。条件适宜路段要按照文明样板路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法人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薄弱环节管理,特别是要对爆破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加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违反有关法律或出现以下问题,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法人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并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1)末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或出现非法分包转包的;

        (2)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

        (4)末按规定进行验收而交付使用的;

        (5)因组织不力、管理混乱,造成年度计划建设目标末完成的。

        对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管理混乱、挪用建设资金、违反财经纪律、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规模或挪动建设计划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暂停项目资金拨付,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禁入我县公路建设市场1-2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2、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3、末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4、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5、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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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翼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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